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虚报、瞒报、拒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统计资料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据实补报,并依据《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