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储量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