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储量的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在本企业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负责矿产储量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二)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的依据,负责提出生产勘探报告;(三)做好矿产储量的核减,负责提出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和闭坑储量注销报告;(四)负责统计、编报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资料,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