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储量的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矿山企业由于矿产储量的枯竭要求闭坑时,必须事先提出闭坑储量注销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予以闭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