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已经形成或者即将形成的矿产储量的非正常损失,应当提出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注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