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储量的审批第十三条已废止供进一步勘查工作使用的普查、详查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由地质勘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将其中的矿产储量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