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矿产储量的形势和变化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利用的新增储量年报,提供有关部门应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