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成立宗教团体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