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有效申请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团体名称、固定住所和负责人;(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政策规定的章程;(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五)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