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有效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