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活动的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