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