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