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不在批准范围内交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