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宗教教职身份未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已辞去或者被取消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