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宗教教职身份未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已辞去或者被取消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