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应当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