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或者跨设区的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前往外省、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应当经本宗教的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