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依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样式,全国性宗教团体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制作;无统一规定的,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