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已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