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本宗教教义教规的迷信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邪教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