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好文物,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