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有效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扩建、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