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经复查,认定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