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经复查,认定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