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复核决定不服,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