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一级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并在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