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