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三)属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