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三)属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