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