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上述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