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当场答复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或者15日内转送有关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