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倡使用真实姓名。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情况,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