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