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三条已废止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