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不能认定窃电行为的,予以撤销案件;(二)对窃电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