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

(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二)用户和群众举报的;

(三)本部门检查发现的;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