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一)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二)用户和群众举报的;(三)本部门检查发现的;(四)其他部门移送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