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支持,不得收取查询和复制资料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