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支持,不得收取查询和复制资料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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