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章程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的法律援助申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