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新的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应急备用水源地。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