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导协调机制,定期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