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