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城管执法、农牧、交通、国土、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