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经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