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