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