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