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