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清理,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