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即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