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受影响和危害的单位防范,并及时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

受害单位可以向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和督促有关单位排除危害。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